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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的处理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034
时间:2019-03-22 16:19

面对专利诉讼是应该如何处理?本文从法律角度讲解面对专利纠纷时的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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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理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
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6、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7、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8、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2、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3、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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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对争议的第一步:确权调查
1、审查专利颁发证书(原件、鉴定);
2、查验专利证书与企业与本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侵权警告;
3、调查是否有转让权或是否已经转让;
4、归纳解决纠纷的情况(管辖问题)。
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2、请求行政机关处理:(1)调查取证的方式:执法办法第 28、29、30 条,(2)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执法办法第 33 条,(3)简易程序:执法办法第 14 条。
3、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1)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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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3、举证责任倒置:(1)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新产品、方法专利、由制造同样产品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2)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后可以请求作出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仅就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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