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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151
时间:2019-03-22 16:17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指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互结合、相互配套、相互补充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和保护系统。公权力保护的主要方式有:立法保护,通过立法规范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保护,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的保护;司法保护,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 另外,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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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处理和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活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类型:
1、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是相关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强制要求违法者履行义务或者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行政裁决: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主要指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裁决,即在知识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向其请求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做出停止侵权的裁决行为。
3、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调解主体居中协调促使当事人就争议内容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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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对知识产权民事争议、知识产权犯罪及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予以诉讼裁决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类型:
1、民事诉讼保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保护,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主体提出的确认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2、刑事诉讼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部门通过将一些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侵害人以刑事制裁,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
3、行政诉讼保护: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保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权、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护。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
1、在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领域,司法保护有着主导地位。
2、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领域,政府行政查处可以发挥主渠道作用。
3、一旦违法行为触及刑法,则由司法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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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调解和仲裁
1、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
2、调解,即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在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或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五、知识产权的防御措施
1、保密。
2、技术措施:技术措施通常是指通过电子签名、电子水印、数字加密、防复制设置等方式,防止电子形式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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