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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被法律当作技术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的形式通常包括人类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方案中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一、设定秘密点的技巧
识别或设定秘密点时要考虑方便后期管理与维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概括或表达秘密点中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要点时要做到规范、准确、简练。
2、秘密点的表达形式便于加密、存储和复制。
3、秘密点的秘密性容易被证明,其技术要点和技术要点之间的关系容易识别,且容易被检索,以便与公开信息做区分。
4、秘密点的保密性容易证明,即保密措施清晰可见,易于取证。
5、秘密点方便与被控侵权的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或比对,即技术方案和技术要点的特征明显,技术效果易于验证。
6、秘密点中应适当时加入“侵权识别标志”。在他人不法获取技术秘密时,只要识别出其非法获取的信息中包含的侵权识别标志,即可否定被控侵权人的共存抗辩或反向工程抗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二、确保技术秘密权属清晰
1、技术秘密产生和形成的证据
归纳技术秘密、识别或设定秘密点后,要保留研发技术秘密体现的技术方案之过程中的需求解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研发日志、试验数据等证据,确保智力成果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判归权利人所有。
2、技术秘密持续存在证据
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被告有时会主张原告涉案技术秘密是为起诉而事后编造的。为反驳被告的上述主张,权利人应能证明技术秘密中的智力成果产生的时间点,技术秘密被识别、归纳概括的时间点,以及技术秘密自形成后持续存在的证据。
3、防止发生内部权属纠纷
因内部员工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而形成的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其权利归属应由规章制度规定或劳资双方明确约定,才能避免产生权属纠纷。通过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而形成的技术秘密,也应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权利归属,避免纠纷。
三、确保技术秘密安全稳定
1、防止内部研发人员抄袭他人智力成果
及时对职务智力成果的权属有了明确约定,也不能彻底消除技术秘密的安全隐患。单位还要确保内部人员在生成技术秘密的过程中不得非法窃取第三人的智力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与他人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时,也要约定并确保合作方或受托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不得非法窃取第三人的智力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确保权利人在使用技术秘密时没有侵权风险,在利用技术秘密维权时才能够稳定合法地获得法律保护。
2、受让的技术秘密来源合法
权利人在受让技术秘密(含被许可使用、技术转移)时,也要确保或要求出让人承诺或保证其转让的技术秘密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智力成果财产权和相关知识产权。
3、防止技术秘密灭失
在技术秘密形成并稳定存储后,还要防止其不因自然灾害、网络攻击、人为损害等原因造成物理灭失而不能恢复。
四、对技术秘密分级管理
给予不同技术秘密与其级别相适应“保密待遇”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技术秘密分级管理是业内常见的选项。对技术秘密作等级处理和分档管理,一般采用的方式是划定密级和标注密级。评定密级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技术方案和技术要点与现有技术相比的领先程度;
2、技术秘密实施和转化的难度;
3、技术秘密对于竞争对手的稀缺程度;
4、该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及实施后可带来的未来收益;
5、该技术秘密的保密成本以及被反向工程破解的可能性;
6.技术信息是否获得有关专家或部门的鉴定以及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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