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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涉密人员管理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223
时间:2019-07-10 11:01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分三个方面:内部人员、外部人员和重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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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内部人员的管理
1、控制技术秘密知晓范围。即使是对内部人员,也要以必要为原则,尽可能地控制技术秘密知晓范围。知晓范围越小,越容易监控和保密。

2、对拟入职人员的考察。在考察拟入职的新人时,要观察其经历是否可疑,其资历与其主张的待遇是否相称,籍此识别该人是否有商业间谍的嫌疑。对于既往有过泄密经历的新员工,为其入职提高门槛;对于性格和能力特征不适合保密工作的,即使录用也不安排在涉密岗位上。

3、对临时性、流动性大的员工加强管理。尽可能地将其排除在可接触技术秘密的范围之外。

4、对离职员工的管理
(1)与适格的离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当将离职人员的保密义务约定清楚。保密协议中的秘密点应清晰具体,详略得当。单位不应对保密范围约定的过于笼统,确保将技术秘密与离职员工合法掌握的经验和技能划清界限,避免侵害离职员工再就业权益,也可避免因为保密范围过宽或保密内容不明而被法院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宣告无效。
(2)与适格的离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应明确、具体、合理地约定竞争对手的范围、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禁止补偿金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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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部人员的管理
1、加强中介机构的涉密管理
在权利人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专利代理人参与企业内部管理或经营活动而涉密时,要与之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限定中介人员必要的知晓范围。权利人应象管理内部人员管理涉密的中介人员。

2、加强对合同相对方的管理
针对以技术秘密为标的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或咨询、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除在针对新产生的技术秘密约定保密义务之外,还要在研发过程中控制既有的技术秘密不做无谓的泄露。

针对其他业务合同,比如竞业限制、租赁、出资或股权转让、买卖、加工承揽、劳动合同等,还应根据需要设定保密条款,力求在经营活动中不发生泄密事件。

3、加强对外交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管理
在接待访客、发布技术成果、宣传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要有保守技术秘密的意识,要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规范,避免在获得相关的交往利益时,不慎披露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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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
1、公司股东和高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权利人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除了对公司有保密义务之外,还有“竞业避止”责任。

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董事、高管掌握的技术秘密级别最高、数量最多,所以保密意识应当更强,保密措施应当更加可靠。单位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管的约束和培训,笔者人为此节是各单位保密制度中最需要加强的弱点和难点。

2、潜在争议的对手
如果内部人员出现离职意愿或发生劳动纠纷倾向,单位应当预防该等人员挟持技术秘密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或对抗、报复单位的手段。同理,针对具有合同关系的外部人员,一旦发现出现纠纷、冲突的倾向或趋势,权利人同样要加强防范措施,潜在对手故意泄密或在后续解决纠纷的诉讼中泄密。

3、重点岗位离职人员设定脱密期。
重点岗位的人员是指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职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将调离原工作岗位,避免其接触新的技术秘密,隔离、淡忘旧有的技术秘密,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允许其离职,单位在上述期间内对其知晓的技术秘密尽可能地做加密或脱密处理。适用脱密期的期限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性质、接触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脱密期满后还应签订保密协议,确保重点员工转岗、离职或退休后对其已经知悉的技术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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