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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及性质,以帮助大家认识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念
概念的两个方面一是称谓(词语),二是概念: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明确概念的两种方法一是内涵式,二是外延式。
1、称谓:
(1)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
(2)台湾:智慧财产权
(3)大陆:《民法通则》1986年之前:智力成果权;《民法通则》1986年至今 :知识产权。
(4)日本:无体财产权——知的财产权
2、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方式:
(1)知识产权的列举式表达:我国在民法通则外还制订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完全列举知识产权对象:《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列举式表达。
(3)知识产权的概括式定义:有:①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②说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学界概括式定义的主要争议点在智力成果能否涵盖商业性标记。知识产权能为权利主体带来市场优势和经济利益,什么该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以及保护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国家的政策考量。发达国家作为知识产权强势国家自然希望将更多的客体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期望能得到强势保护;而作为知识产权弱势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则相反。为此,智力成果能否涵盖商业性标记的争论意义不大。我国《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概括式定义+客体列举。
二、知识产权种类
1、根据存在的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
著作权)。区分意义: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查;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而工业产权的保护期较短;著作权的人身权色彩比较浓厚,而工业产权则基本上就是财产权;著作权的排他性要比工业产权弱。
2、根据标的不同,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志。 权利区分意义:客体性质不同,是否具有创造性;期限不同:商标权等识别性标志权利在理论上通常可以永久有效。
三、知识产权性质
1、法定权利:知识产权并非一种自然权利,其本身是国家依据本国国情选 择而赋予的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其权利范围、行使方式及其限制都是法律规定的。
2、私权:
(1)公权化权利、私权抑或混合权利之争;
(2)民法属性:财产权(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
3、人权:人权作为与国家相对存在的一种权利,是将知识产权放在 人创造自由、平等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实际上,每一种权利在与国家相对来讲,都可以说是人权,该观点稍显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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