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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284
时间:2019-07-09 14:56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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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秘密的特点
1、秘密性(新颖性的最低要求):技术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3、价值性: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能否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该技术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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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秘密的保护特征
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取得的专有权或垄断权,并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法定专有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专有权”,它是通过合法持有人对技术的保密来实现的,通过与专利相比较,技术秘密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主性。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而技术秘密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

(2)无期限性。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

(3)无地域性。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

(4)相对安全性。技术秘密的保护针对性较强,通常只需考虑那些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的人。

(5)内容可变性。技术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权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实施办法,随时可以改变一项技术秘密的内容,无须经他人同意,包括被许可使用人,权利人对新的技术秘密实施保护后,许可原被许可人使用新的技术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纳使用费。

(6)高风险性。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技术秘密也无法对抗他人对技术的自行构思或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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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
技术秘密的积极保护是指权利人对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是权利人自觉采取的保护措施,同时,也是技术秘密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技术秘密有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预防性保护。技术方案形成以后,在实施之前,要充分考虑方法或产品进入市场后他人最可能采用的一些解密行为尤其是对反向工程的预防,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坏性前置程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无害成分、在产品上增加防拆装置等,目的在于迷惑他人的视线,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弃研究。

(2)保密条款。技术秘密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技术使用许可。在签订许可合同时,从理论上讲,技术秘密每经一次许可,失密的风险就会加大,尤其是国际技术许可贸易合同,保密条款无疑是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条款应当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责任等。保密的内容通常是指技术秘密的核心内容和资料;保密范围一般是在受让方所在的地区或国家范围内;在保密期限上,许可方也可以约定受让方合同期满后仍有保密义务;受让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为两个方面:积极保密行为和禁止泄密行为。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许可方还是受让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会给相对方造成巨大损失。对于故意泄密的,还应当约定惩罚性赔偿。广义的保密条款还包括权利人单位与职员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和单位制定的保密规定。

(3)升级式保护。对技术进行更新改进,使之不断升级,既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也不失为技术秘密保护的良策。对于投入市场后发现有可能已被侵权、有失密风险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果断选择申请专利,以防被他人抢先申请而使自己陷于被动。

(4)其他保护形式。这包括前面提到的半成品保护,技术秘密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结合的保护,以及与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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