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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证与行政认证区别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116
时间:2019-07-05 11:49

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本文介绍这两部门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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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二、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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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四、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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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
2、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
3、由于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
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
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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