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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取得的成果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1、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2、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3、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4、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5、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三、面临的问题
关系到民生的作物产权保护,有些大的跨国集团利用产权保护来保护巨大的经济利益,打击原有的作物育种生产行为,为此怎么鉴定为非正当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列:美国原始育种方式受到大集团打击所联想到的育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不给予保护,即转基因产品种植过程中污染临近的作物种子,那么临近的作物作为种子就不能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 。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流程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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