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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专用权又称“厂商名称专用权”。就某一厂商名称所享有的专有使用及禁止他人在同一或近似经营项目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厂商名称的权利。厂商名称和商标不同。厂商名称是厂商的标记,以区别同一经营、服务项目的不同经营者、服务者。它与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如“同仁堂”“全聚德”“杏花楼”“亨得利”等。但有时厂商名称又和商标表现为同一内容。如美国某饮料公司的名称与该公司生产的饮料的商标名称均为“可口可乐”。商号专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商号专用权的取得一般无须经注册。《巴黎公约》规定,厂商名称应在公约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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