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知识产权交易

18761935633

商标管理条例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314
时间:2019-09-17 11:10

注册商标,需要了解商标相关规定,本文是商标管理条例,供需要的人参考。了解商标注册最便捷的方式是直接向我司咨询(点击即可进入商标咨询商标注册通道)

sb03.png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不使用商标的商品,如果有必要和可能在商品或者商品的装潢上载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应当载明,以便管理。

第三条、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标要有一定的名称,构成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应当简单明显,便于识别。

第五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
商标不得使用外国文字,但是出口商品的商标可以附注外国文字。

第六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相类似的商品的商标,不得混同。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准许最先申请的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未被核准,申请人如果不同意,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申请再审查。经再审查后,如果仍未核准,即作为终结。

第九条、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第十条、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第十一条、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撤销:
(一)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的;
(二)自行变更商标名称、图形的;
(三)商标停止使用已满一年未经核准保留的;
(四)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企业提出意见要求撤销,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的。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如果申请商标注册,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他本国注册。
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和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的规定,制定管理商标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de5a2d8841cf38808fa82a14a3b065ee.png

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产权服务的专门机构。全国统一热线:0512-66176661 高级顾问QQ:3102226578(可直接点击QQ号咨询)

zixun.gif

相关链接:

技术秘密管理(点击即可进入对应文章)

著作权管理(点击即可进入对应文章)

专利管理战略(点击即可进入对应文章)

  • 团队专,服务专

    一对一,专家服务

  • 响应快,定稿快

    撰写高效,递交快捷

  • 质量好,保密好

    授权率高,安全性强

  • 省费用,省心力

    全程托管,进度可查

Copyright ©2021苏州中正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2021012202号  

商标查询

人工查询更精准,三倍提升通过率!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验证码: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