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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是指表明一项产品的原产地的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而该产品的质量和特点完全是或基本上是由于该产地的地理环境( 包括自然素和人的因素或两者结合的因素)造成的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服务标志和商标的性质类同,所以,有些国家把它们都包括在商标中。
一、定义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二、基本特征
(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
(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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