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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两者在实际侵权案例里如何区分?

来源:中法正道
阅读量:2065
时间:2019-03-07 17:09

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普遍存在,计算机程序可同时通过版权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这一点表现的尤为明显。版权和技术秘密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是版权保护的客体,同时其未公开的内容(很多情况下是其源程序)又可以构成技术秘密的客体。但遇到具体的案例时,版权和技术秘密的不同似乎又不那么容易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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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与技术秘密很难区分
在一个程序中,源程序中的某些部分,本身同时具有工具性,(编译成目标程序)装入计算机后,可以运行,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这时源程序这种特殊作品,其表达和内容是合而为一的,比如其语句的排列本身就决定了程序的处理过程、算法、逻辑结构等。正因如此,才使人容易将源程序与技术信息的概念相混同。但即使是表达和内容合而为一,也不是唯一的对应关系,同样的处理过程、算法、逻辑结构等,完全可以由不同的表达(不同源程序)来实现。其中某种表达的非公开性,不能推出技术信息非公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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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回到定义,弄清两者各自保护的对象
1,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计算机程序构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法有明文,毫无疑问的。但到这里还不够,我们还必须明确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涉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技术秘密保护的则是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对软件而言,恰恰是版权保护所排除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3软件可以同时由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但两者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在法律上两者的划分也是很清晰的。
三, 程序本身不等同于技术信息
1在实践中混淆版权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对象,其根本原因,往往就是因为将程序本身混同于技术信息。
2固定在载体上的,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所识别的那个代码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是程序。而技术信息则是程序所包含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程序是具体的、可见的;而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是可表达、可理解,但是抽象的、不可见的。
3程序本身并非是技术秘密。要界定技术秘密,必须把程序所表达的技术信息抽象出来,再找出其未公开的秘密点。这些秘密点才可能构成技术秘密。
四,不同的权利决定了不同的侵权构成
1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传播权等,这些基于作品的特征所产生的权利。而技术秘密保护是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
2在分析是否构成侵犯版权时,对原作品和被控侵权作品进行直接的比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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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分析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时就没那么简单了。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如权利人的程序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存在技术秘密,而他人未经许可全部复制和使用了该程序,这时显然涉嫌侵犯技术秘密(当然同时也涉嫌侵犯版权)。
(2)如果他人复制使用的只是权利人程序的一部分,这时就需要分析该部分程序中的技术信息是否包含了秘密点。如果不包含秘密点,可能侵犯版权,但不可能侵犯技术秘密。
(3)被控侵权人,并没有直接复制权利人的程序,而是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后,重新编写程序。这时如果机械地比对两个程序,很可能得出的结论是两者完全不同,不构成侵权。这一结论用在版权保护的比对上可能是正确的;但用在技术秘密保护的比对上,则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抽象出权利人的程序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再分析被控侵权程序是否包含同样的技术信息。这样才不会放纵那些改头换面的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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